大部分职业比赛由四名裁判员共同执法:主裁判、两名助理裁判和第四官员。主裁判在其他裁判的协助下执法,并拥有最终的决定权,其职责是执行《足球竞赛规则》17个章节的内容。
裁判的起源早期的足球,并不存在“黑衣法官”,当时球队都是依靠公平竞争和体育精神进行比赛。但从19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,比赛争议增多,仲裁的角色也由此引入。1881年,真正意义上的裁判诞生了。
裁判的职责1. 执行规则
2. 掌握比赛
3. 检查装备
4. 计时与记录
5. 必要时中止比赛
6. 保护球员安全
领军人物随着裁判行业在20世纪的发展,诞生了很多具有影响力的人物。英格兰裁判斯坦利·劳斯就是20世纪30年代最著名的裁判之一。除了发明对角线跑位规则理论,他在1938年修订了规则,这也成为现今足球竞赛规则的基础范本。劳斯还力促国际足联开启裁判培训计划,培养裁判新人。
主裁判使用不同的手势来向队员示意他的决定。
裁判使用多种不同的装备,以助其更有效地执行竞赛规则。
从19世纪90年代末开始,更协调而机动的场上执法成为一种明确的需求,于是出现了多种跑位方式:直线跑动,对角线跑动,锯齿形跑动。
皮耶路易吉·科利纳,执法生涯(1988-2005)中曾毫不忌讳地在比赛中为自己的错误向教练道歉,这在裁判界非常罕见,他为这个行业设立了关于权威、公正与睿智的全新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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